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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设立境外企业(机构)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办事处可免)
3、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及外方资信材料(独资可免)
4、境外企业章程(或办事处工作管理条例)
5、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事处可免)
6、设立办事处的开办费预算表及以后年度维持经费预算表
7、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8、境内投资者上年度财务报告
9、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0、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㈠、拟常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㈡、设立贸易企业(机构)需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
11、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般一式三份(特殊的除外)
三、审批(核)程序:
企业——区。县(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审批或审核——省外经贸厅发许可证或报商务部——商务部审批发许可证
四、审批(核)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批(核)部门
部 门 |
地 点 |
人 员 |
电 话 |
外 贸 科 |
西湖区外经贸局 406 室
(浙大路 5 号) |
王春波
边宏英 |
87998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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