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溪湖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专题频道

溪湖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10月)

来源:溪湖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5-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规实施对象收费依据标准
主项子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
1义务教育学校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行政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法人、自然人不收费
2幼儿园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 学前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法人、自然人不收费
3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审批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行政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法人、自然人不收费
42.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校外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法人、自然人不收费
53.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校外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法人、自然人不收费
64.幼儿园设置审批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学前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法人、自然人不收费
7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校外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人不收费
8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溪湖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溪湖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法人、自然人不收费
9教师资格认定1.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人事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第一条  教师资格。自然人不收费
102.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人事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第一条  教师资格。自然人不收费
113.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人事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第一条  教师资格。自然人不收费
1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行政许可溪湖区教育局义教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自然人不收费
13学生资助
行政给付溪湖区教育局统计规划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金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金贷款奖补资金等.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四、实施步骤......(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与生活补助。中央财政适时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
法人、自然人不收费
14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行政奖励溪湖区教育局人事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2017年8月31日修订)
第十九条 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规章】《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第二十四条  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法人、自然人不收费
15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行政奖励溪湖区教育局义教办公室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第六条  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法人、行政机关不收费
16对教师申诉作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溪湖区教育局维稳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自然人不收费
17对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溪湖区教育局维稳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自然人不收费
18民办学校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溪湖区教育局校外办公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教育部令26号)第六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法人,其他组织不收费
19幼儿园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溪湖区教育局学前办公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第十五条  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和动态监管。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年度检验工作和动态监管,公示年检结果。幼儿园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儿童入园。年检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法人,其他组织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