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5-00364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关于石桥子大集食品卫生管理的提案》(第4065号)答复 主题分类: 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
发布日期: 2025-06-16 成文日期: 2025-06-16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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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关于石桥子大集食品卫生管理的提案》(第4065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16 11:22:35 【字体:

孟宪伟、张国德、刘研、苏加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石桥子大集食品卫生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对市场大集开办者的培训及监管,督促其加强落实主体责任。

石桥子大集原在市市场局高新区分局监管辖区内,于2023年8月划归溪湖区后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石桥子所和日月岛所合署办公),共有执法人员五名。

接到《提案》后,领导非常重视,及时安排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调查工作。经查,石桥子大集市场大集开办者为本溪易兴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古榆路商贸一条街7-8号:法定代表人:刘*然。市场开办者本溪易兴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查验并存留对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信息等,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相关查验义务的或者未设置信息公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溪易兴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环保、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划定区域内应当设立公示牌公示允许经营区域的四至范围、时段等信息。”,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取缔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

目前,溪湖区人民政府对石桥子大集尚未划定区域等相关信息,所在乡(镇)办事处也未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存留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强大集市场的巡查监管,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原辅料、现场加工制售、加工环境、存储条件及对经营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的检查,开展了石桥子大集市场内经营初级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抽检检测工作。同时加强对石桥子地区学校周边小餐饮店、外卖店等食品经营户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违章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希望今后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