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6-00220 发布机构: 溪湖区司法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溪湖区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跨部门移交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4-26 成文日期: 2026-04-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政办发〔2026〕3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溪湖区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跨部门移交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6 15:26:39 【字体:

区民宗局、区网信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林草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档案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溪湖区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跨部门移交督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溪湖区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跨部门移交督办实施办法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溪湖区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跨部门移交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跨部门移交、督办工作流程,打破部门壁垒,强化协同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清晰、运转顺畅、协同高效的执法监管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之间,涉及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的线索移交、案件移送及相关督办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行刑衔接工作,应当严格遵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本办法中关于内部移交、督办的通用程序,仅在与专门规定不冲突且对行刑衔接工作有参照价值时,方可审慎参考。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开展移交和督办工作,确保每一项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二)权责明晰原则。明确各部门在移交、接收、督办等环节的职责分工,避免推诿扯皮、权责不清。

(三)高效便民原则。简化移交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协同联动原则。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与协作配合,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溪湖区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移交督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具体内设机构或专人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的移交、接收和督办对接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复杂的跨部门移交事项开展专项督办。

第二章 移交机制

第五条 移交范围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一)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管辖,需要其他部门协同处置或牵头办理的;

(三)已立案查处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移交跨部门处理的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

第六条 移交条件

移交跨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移交对象(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有初步的违法事实或监管线索,并已固定相关初步证据;

(三)移交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第七条 移交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交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本机关公章:

(一)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移交函,载明移交机关、接收机关、移交事项名称、移交理由、案件来源(如投诉举报、日常检查、上级交办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调查报告或线索核查说明,简要说明违法事实、涉及的时间、地点、主体、情节等情况;

(三)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检验检测报告、投诉举报材料等;

(四)涉案物品的移交,应制作详细清单,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现状、保管地点等,并附照片或视频资料。移交双方应现场清点、确认签收。对易腐烂、易损毁、危险品等特殊物品,移交机关应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并在移交函中特别说明,接收机关应及时处理。物品在保管、移交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的,按相关规定界定并追究责任;

(五)其他与移交事项相关的材料。

移交线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上述材料,但至少应当包含移交函和线索来源、初步核查情况等核心信息。

第八条 移交程序

(一)初步核查与审批。移交机关发现应当跨部门移交的事项后,应当指定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初步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后填写移交函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移送与签收。经审批同意移交的,移交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接收机关;情况紧急(如违法行为正在实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等)的,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移交材料后,当场核对并在移交函回执上签字确认;对材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移交机关补充完善,移交机关应当在收到补充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接收机关可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三)接收审查与反馈。接收机关应当自接收移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事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是否需要立案查处或进一步核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管辖要求并需要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交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交机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溪湖区司法局协调确定管辖机关;认为无需立案或无法核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移交机关。

(四)证据互认。移交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受移交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直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使用,无需重复收集;确需补充证据的,接收机关可要求移交机关协助提供,移交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督办机制

第九条 督办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跨部门移交事项,应当纳入督办范围:

(一)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跨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管移交事项;

(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执法监管领域的重大、复杂移交事项;

(三)移交后超过规定时限未处理、未反馈结果的事项;

(四)部门之间就移交事项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强烈的跨部门移交事项;

(六)溪湖区司法局或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督办主体与方式

(一)督办主体。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对下级机关之间的移交事项进行督办;溪湖区司法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移交事项的常态化督办;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的专项督办。

(二)督办方式。督办工作可采取书面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线上督办等方式开展。督办主体应当向被督办部门发出督办通知,明确督办事项、办理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十一条 督办程序

(一)督办启动。督办主体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督办情形后,经负责人审批,启动督办程序,制作并送达《督办通知书》。

(二)限期办理。被督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督办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向督办主体提交书面办理结果,说明办理过程、处理意见、证据材料等情况。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提前向督办主体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原时限的50%。

(三)跟踪核实。督办主体应当对被督办事项的办理过程进行跟踪,对办理结果进行核实。对办理不规范、结果不明确的,可要求被督办部门补充完善;对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情形的,应当予以督促纠正。

(四)督办销号。经核实,被督办事项已按要求办结的,督办主体应当及时销号;对未按要求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协调

部门之间就移交事项的管辖、材料补充、协作配合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溪湖区司法局提出协调申请。溪湖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形成协调意见;协调不成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溪湖区司法局作出的协调意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协调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在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不得停止执行协调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协调意见的,纳入督办及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

依托本行政区域“互联网 + 监管”平台,建立跨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移交事项的线上移送、接收、反馈和督办,共享执法检查信息、行政处罚决定、涉案物品处置等相关数据。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上传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信息,应严格在法定授权和移交督办目的范围内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保密法律法规管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接收机关应履行保密义务,并与移交机关就信息的使用范围、保密责任等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应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泄露。

第十四条 协作配合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案件办理、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相互协助、密切配合。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被请求部门应当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及时提供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立跨部门行政执法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日常沟通对接、信息传递、事项协调等工作,确保协作渠道畅通。联络员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一次),由溪湖区司法局召集,通报情况、协调解决移交督办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实操困难。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跨部门移交督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应当移交的事项未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擅自处置涉案物品的;

(二)接收移交材料后,未按规定审查、处理或反馈结果的;

(三)拒绝接收符合移交条件的事项,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配合的;

(四)在督办事项办理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逾期未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泄露移交督办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业务培训

溪湖区司法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跨部门移交督办业务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培训内容包括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流程操作、案例分析等。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

跨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管事项移交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各行政执法机关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评优评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移交事项”,包括行政执法线索和行政执法案件。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https://xh.benxi.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wzjd/138866

图片解读:https://xh.benxi.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zcjd/13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