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hqrmzf-2026-00160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应急局 |
| 信息名称: | 溪湖火连寨正源矿业有限公司“12·19” 一般冒顶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主题分类: | 依法行政 |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溪湖火连寨正源矿业有限公司“12·19” 一般冒顶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
溪湖火连寨正源矿业有限公司“12·19” 一般冒顶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12月19日20时05分,本溪市正源矿业有限公司井下+205米中段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
2026年1月28日,溪湖区政府组成溪湖火连寨正源矿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溪湖火连寨正源矿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冒顶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溪湖区政府组织应急、公安、工会等部门及相关专家成立溪湖火连寨正源矿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通过事故现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组成员
组 长:溪湖区委常委、副区长 杨 X
副组长: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X鑫
组 员: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队长 白X斌
溪湖区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刘X柱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治安大队副队长 邓X宇
溪湖区总工会科员 肖X汉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王X军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杨X俊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高X东
专家组成员:
组 长:宏大工程技术(辽宁)有限公司 刘X飞
成 员: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X良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事故进行结案、归档。2025年2月25日在政府网站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3个事故责任单位、11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李X贵,六合公司撬毛监护工。在照明不充足时未能及时确定顶板安全程度违章帮助撬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李X贵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8人)
(1)马X龙,六合公司项目部安全科科长,对井下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0日,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的行政处罚。(¥10,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1003号)。
落实情况: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25年3月11日马X龙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58667。
(2)高X生,六合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在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未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缺失情况,在“六大系统”未恢复正常运转前进行建设项目作业,未按照设计要求对巷道进行光面爆破,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0日,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的行政处罚。(¥10,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1004号)。
落实情况: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25年3月11日高X生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58675。
(3)任X,六合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针对下属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未确认项目部人员及现场符合开工条件下项目部擅自开工,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19,2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1005号)。
落实情况: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5年3月11日任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58683。
(4)夏X君,六合公司总经理(法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下属项目部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2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1006号)
落实情况: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25年3月11日夏X君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58691。
(5)潘X权,正源公司生产矿长,负责矿山生产工作。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到现场进行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0日,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的行政处罚。(¥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1007号)。
落实情况: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5年3月11日潘X权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58704。
(6)朱X,正源公司安全矿长,负责矿山安全工作。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到现场进行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0日,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的行政处罚。(¥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1008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5年3月11日朱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58712。
(7)宋X贵,正源公司矿长(主要负责人),在监理公司未入场时同意项目部人员入井作业,对施工单位人员审核不严谨,未落实领导带班入井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16,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1009号)
落实情况: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5年3月11日宋X贵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58720。
(8)秦X顺,正源公司总经理(法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不严谨,未督促矿长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18,2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1010号)。
落实情况: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5年3月11日秦X顺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58739。
3.建议给予相关单位处理人员(共2人)
(1)张X铭,溪湖区应急局非煤矿山监察室科员,协助非煤矿山监察室主任对非煤矿山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监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在溪湖区应急局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落实情况:溪湖区应急局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应急局党委会,会议第五项议题决定将张X铭调离岗位。
(2)王X海,溪湖区应急局非煤矿山监察室主任,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监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溪湖区应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落实情况:2025年2月17日,王X海已在全局大会向溪湖区应急局局党委作出书面检讨。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正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在监理公司未入场时允许施工单位开工建设,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缺失问题,主要负责人、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未能及时到井下现场进行履职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正源公司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7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1001号)。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本溪市正源矿业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25年3月25日向溪湖区应急局提交缓交事故罚款的申请。溪湖区应急局2025年3月25日同意延期申请,(溪应急缴批〔2025〕1001号)。2025年8月14日本溪市正源矿业有限公司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65226。
2.六合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针对项目部“三项岗位”人员不齐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低,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认真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反“三违”工作要求,未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光面爆破,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六合公司处人民币陆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6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1002号)。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5年3月11日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58659。
3.溪湖区应急局在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疏漏,在监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缺失。建议溪湖区应急局向溪湖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2025年2月21日,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向溪湖区政府作出检讨。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正源公司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开工前要保证监理单位入场并做好施工组织方案审查备案工作,同时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要及时进行审查,杜绝无证作业行为,严格落实矿领导双带班入井制度、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等,要确保井下“六大系统”有效运行并加强作业面照明。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杜绝“三违”行为,严禁非矿用车辆入井。井下主要巷道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光面爆破。
落实情况:
(1)我公司深刻吸取2024年12月19日顶板事故教训,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配备情况,通过备案资料和甲方审核,现施工单位人员配备齐全。重新修订顶板安全管理制度、顶板分级管理。
(2)本溪市正源矿业有限公司三会厂铁矿主要负责人张X军,于2025年12月19日组织施工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敲帮问顶专项培训,深刻剖析事故教训,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每月召集全体从业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从中反思事故教训,树立了“一人出事故,全员受教育”思想意识。
(3)事故发生后,公司已建立隐患整改清单(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复检记录)。
(4)本溪市正源矿业有限公司新进了一台撬毛台车,加强了帮顶浮石的检撬工作,减少了人工撬毛作业的危险性;同时购买一台凿岩台车,实施机械化减人,提升了凿岩作业的安全性。
2.六合公司要加强对下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总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举一反三立即对所有项目部进行全面排查,存在问题立即停工,严禁“带病作业”。针对正源公司项目部要重新组建队伍,聘用有资质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开展施工建设项目,同时要对项目部全体员工开展深刻的警示教育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切实可以履行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制,严禁不符合矿用车辆入井,从而提高全矿安全管理水平。针对大块不稳定岩石要利用撬毛台车进行检撬作业,同时严格按照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顶板安全管理。
落实情况:
(1)六合公司在发生事故后已与正源公司终止合作合同。
(2)六合公司要求各项目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求各项目重新开展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和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等不适合从事矿山行业人员进行清退,重新聘请学历够从业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
(3)六合公司要求公司管理人员按照国家非煤矿山各项法律法规重新制定《全员岗位责任制度》切实明确各岗位职责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六合公司要求严格履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对承包单位的要求及管理办法,责令各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全面安全大排查,不得趋于形式切实检查到位并建立台账。加强领导带班制度,生产过程中不得存在空档。并对公司领导班子提出每半年对各项目进行两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是各项目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及安全措施投入等情况。
3.溪湖区应急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督导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是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建设的企业,发现问题要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要督促正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组织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全区受教育。
落实情况:事故调查结案后,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在全区开展非煤矿山施工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全面细致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正源矿业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重新聘用施工单位(中钲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相关资质人员配备齐全,符合施工条件,对正源矿业有限公司严格履行复工复产手续,2025年末为实现“施爆”一体化工作,正源矿业重新委托辽宁企隆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作业。通过备案审查符合施工条件,同时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正源矿业、企隆建设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了现场确认考试。
2025年度,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利用日常非煤矿山检查和开会期间,对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利用溪湖区非煤矿山微信工作群,将上级下发的事故警示教育信息及时进行转发,督促企业及时做好举一反三,查找安全隐患问题。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1.事故发生单位本溪市正源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汇报,专家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确认,通过确认,本溪市正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已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2.经评估组工作人员确认,责任单位溪湖区应急局及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溪湖火连寨正源矿业有限公司“12·19”事故评估组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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