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6-00270 发布机构: 溪湖区应急局
信息名称: 溪湖区河南河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7”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依法行政
发布日期: 2026-05-28 成文日期: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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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溪湖区河南河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7”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溪湖区河南河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7”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5-28 15:11:25 【字体:

2026年4月7日10时25分左右,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依规开展调查,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性质及责任,形成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项目概况

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程,由企业自筹资金,2025年8月在本溪市溪湖区工信局完成项目备案,同年12月正式进场施工。

(二)相关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为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1998年7月成立,位于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西路,主营水泥制造、发电、建材销售等业务,制度健全,设立本项目专属项目部并明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施工单位为河南河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1月成立,具备建筑工程、机电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可从事建筑施工、电气安装、建筑劳务等业务。监理单位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监理,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配齐总监、土木专监、机电安装专监等专业人员。

(三)安全管理总体情况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项目部安全管控责任。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方案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控措施,但现场安全管控、施工人员考核及日常巡查存在疏漏。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班前安全会议记录不规范,以施工日志替代;对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极不规范。

监理单位依规编制监理规划,配置专业监理人员,但现场隐患督促整改履职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7日,施工单位钢结构施工班长王XX(无电工特种作业证件),当日负责现场钢结构拼装及焊接作业。7时许作业前发现焊机无电,联系建设单位处理;8时许公司电工到场排查,判定为施工电缆断路引发配电箱及配电室跳闸,非厂区供电设备故障,要求施工方更换电缆、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后再维修,随即断开电缆触点但未移出配电箱,9时10分离开现场。王XX急于复工,私自自行巡线排查故障,擅自改动配电箱电缆接线、调换相线与零线并尝试合闸送电,得知配电室同步跳闸后仍未断开空开,持续违规维修电缆。10时25分,建设单位电工接到中控用电通知,未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未复核配电箱及外接线路安全状态便违规送电,导致正在电缆作业的王XX触电身亡。

三、事故现场及损失情况

(一)现场情况

事故位于装置土建基础下方地面,现场有20mm²五芯电缆处于接线状态,涉事配电箱空开接线颜色错误;电缆绝缘破损、相线与保护零线混接,直接铺设在泥泞潮湿地面,无架空、无穿管、无防护;作业人员未穿戴绝缘防护鞋。经排查,排除雷击、设备质量缺陷、第三方及动物破坏、救援不当等致死因素。

(二)伤亡及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王XX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损失工作日6000天。

四、应急处置及善后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与电缆分离,开展现场急救并拨打120;11时06分医护人员到场抢救,13时09分宣告死亡。事发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封锁现场、上报事故信息;施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足额赔付家属,善后事宜已妥善处置。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王XX无电工特种作业资质,擅自违规从事电气接线作业;违规改动电缆接线、强行合闸,且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在潮湿地面接触突然带电的线路,导致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建设单位电工未对现场配电箱上锁,违反停送电管理规定违规送电;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不到位。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混乱,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缺位,致使无证人员从事高危电气作业,安全教育、班前交底、现场管控均不到位,未严格对施工作业人员资质及上岗合规性进行考核。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履职不力,对施工单位无证作业、用电违规等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闭环整改。

属地行业部门项目备案信息不畅,安全监管协同机制不完善,属地监管存在漏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河南河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制度缺失、现场管理混乱、人员任用违规,致使无证特种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建议处以人民币60万元行政处罚。

属地行业部门要完善项目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机制,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补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短板。

(二)责任人员

王XX:无证违规从事电工作业,是事故主要责任人,因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王XX(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负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林XX(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作业及人员管理不到位,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

杨XX(施工单位安全副经理):安全教育、现场检查缺位,致使无证电气作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

朱XX(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

苗XX(建设单位电工):违规送电、未落实配电箱安全管控,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

赵XX(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

姜XX(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隐患督促整改不力,依据相关规章建议罚款0.5万元。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施工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补齐专项施工方案;清退所有无证作业人员,严格落实管理人员、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规范班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留存完整台账记录。

建设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统筹协调和日常安全监督,及时制止无证、无方案、违规冒险作业;规范临时用电、停送电及配电箱上锁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施工用电安全管控措施。

监理单位要增加现场巡查、旁站频次,对违规作业、安全隐患坚决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闭环;规范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整改台账,全面履行工程安全监理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