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hqrmzf-2026-00355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
| 信息名称: |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死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主题分类: | 依法行政 |
| 发布日期: | 2026-08-06 | 成文日期: | 2026-08-06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死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死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5年4月11日13时45分,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打砂房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操作人员苗XX(男,57岁,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南路XX号X-X-X,身份证号码:210503XXXXXXXX1514)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7月30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溪湖区应急局会同溪湖区纪委监委、公安溪湖分局、溪湖区总工会组织成立“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死亡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事故评估组通过事故现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查阅相关资料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组成员
组 长:溪湖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杨 于
副组长: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培鑫
组 员: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队长 白东斌
溪湖区纪委监委 田 莹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治安大队 邓纯宇
溪湖区总工会科员 肖云汉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王振军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事故调查结案、归档。2025年8月6日在政府网站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3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3名相关责任人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3人)
1.王XX,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王XX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3011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6年9月1日王X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66093。
2.李XX,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李XX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8月5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3013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6年9月1日李X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66077。
3.李X,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李X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同时暂停李X安全管理工作。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3012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6年8月6日李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66069。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5条裁量阶次B项的规定 ,建议溪湖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圆(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3010号)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由于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事故赔偿135万,事故发生后,企业处于停产整改状态,资金周转不开,特向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分期交款,目前该单位已分别于2025年8月29日、2026年2月26日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66050、21050325000000066642。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当中要做到“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层级划分和管理职责。
事故发生后公司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及操作规范。根据公司现有人员的实际情况,重新建立三级安全管理机构。即:公司级、厂部级、车间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并各负其责,更明确了今后的安全工作方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逐级负责、防消结合)和安全生产目标(杜绝火灾、重伤、死亡事故;降低轻伤事故,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以内)
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管理标准,定岗定员,明确每个人的岗位职责。
公司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并层层落实,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违章谁负主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管理原则,层层落实,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3.加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该单位通过本次事故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员工对本次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使全体员工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培养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公司制作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组织事故警示教育会,分析典型案例,强化“红线意识”。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模拟突发故障场景。目前公司员工培训覆盖率达到98%。车间内增设安全警示标识5处,员工主动报告隐患次数增加。
4.加强要害部位及重大危险源监管,首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生产作业预先危险性分析表和电气设备及其系统单元预先危险性分析表。让全体员工了解危险的起因、事故的后果、危险的等级、安全对策措施等。然后明确要害部位和危险点的安全责任人。设置醒目的安全辨识,定时定员进行检查。每班次岗位人员对要害部位及危险点至少巡查一次。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溪湖区政府批复的事故报告批复意见处理到位,相关企业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落实,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
“4·11”事故评估组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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