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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辽宁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适用条件裁量标准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指出后立即改正,主动说明情况,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未对审计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予处罚。
一般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且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严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且拒不改正的。(实质上影响审计项目进度和质量,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轻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不予处罚;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超过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低于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低于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低于5000元罚款。
较重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超过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上,低于3.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严重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1.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第二次修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内容为修正后第四十九条内容。

        2.本表中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