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消防监管范围的通知
溪湖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辽消安委〔2024〕2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公通〔2023〕17号)《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实施意见》(本消安委〔2024〕18号)《本溪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消〔2024〕25号)和《本溪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街道消防监督范围,防止失控漏管,结合我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现对全区消防监督范围明确如下:
一、消防监督列管单位的确定原则
按照溪湖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为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公安派出所按照“九小场所”消防监督的原则确定。
二 、管辖权限名单
1、本溪市溪湖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单位,共211家:重点单位87家、一般单位124家。(详见附件1)。
2、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监管九小场所,共874家(详见附件2)。
3、溪湖区各街道办街道办监管场所,共2752家(详见附件3)。
三 、界定标准
按照《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实施意见》(本消安委〔2024〕18号)确定。
四、有关要求
1、辖区内溪湖区消防救援机构监管单位外,按管辖权限划分 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界定标准的“九小场所”,要全部纳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范围,不得出现失控漏管。
2、公安分局应组织派出所根据辖区内“九小场所”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等动态调整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结合动态调整情况每季度将检查范围内场所清单向本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报消防救援机构。各派出所根据本所检查范围内的“九小场 所”变动情况,及时将“九小场所”名单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或涉及醇基液体燃料、液化石油气使用等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分局治安大队及同级政府,分局治安大队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区应急等主管部门,并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其他依法应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隐患通告,并在检查之日起及时移送消防救援大队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除外。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对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监管范围内的场所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业务由溪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 1、《本溪市溪湖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单位名单》
2、《溪湖分局监管九小场所名单》
3、《溪湖区各街道办监管名单》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