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序号 | 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1 | 一、对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依据条款规定处罚 | |
| 2 | 违法举办幼儿园或招收幼儿等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期限整顿或责令停止违法办园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 停止办园,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二、对违法违规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少,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 退还所收费用 |
| 情节较轻,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少,且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且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以上2年以下 | ||||
| 情节严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有违法所得,多次发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 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停止相关招生资格3年,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4 | 三、对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 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情节较重,有为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 情节严重,有为法所得,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开展教育活动行等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 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
| 情节较重,有为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 情节严重,有为法所得,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6 | 隐瞒事实骗取许可或违法使用许可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 情节较重,有为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 情节严重,有为法所得,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7 | 四、对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设施、玩具、食品、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危害幼儿的违法违规行为 |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评估等级;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园,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一)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的;(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的;(三)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发生儿童人身安全事故的。 |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评估等级 |
| 情节较重,逾期不改,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暂停办园 | ||||
|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责令暂停办园,并处3万元罚款 | ||||
| 8 | 对幼儿造成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警告 | |
|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罚款 | ||||
| 9 | 五、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等行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通报批评 |
|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暂停招生 |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10 | 六、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未经批准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等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加大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1 | 违法违规变相组织开展校外培训等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 |
| 情节较重,造成加大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12 |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等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造成加大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
| 13 | 七、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等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造成加大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
| 14 |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等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造成加大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 ||||
| 15 |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 |
| 情节较重,造成加大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16 | 八、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学校、幼儿园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等行为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加大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17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等行为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造成加大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 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注:裁量基准中涉及罚款x以上s以下的裁量区间, 中间值以下的表述不含该值,例如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其中3万元以下不含3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