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消防监管范围的通知
溪湖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溪湖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精准界定消防安全监管单位范围,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溪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溪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区消防救援局和公安派出所、各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范围,防止失控漏管,结合我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现对全区消防监督范围明确如下:
一、消防监督列管单位的确定原则
按照《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实施意见》溪湖区消防救援局监督范围为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公安派出所按照“九小场所”消防监督的原则确定。
二、管辖权限名单
1.本溪市溪湖区消防救援局监管单位,共235家:重点单位111家、一般单位124家。(详见附件1)。
2.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监管九小场所,共747家(详见附件2)。
3.溪湖区各街道办监管场所,共2734家(详见附件3)。
三、界定标准
按照《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实施意见》(本消安委〔2024〕18号)确定。
四、有关要求
1.按照《本溪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文件要求,辖区内,凡不属于溪湖区消防救援局监管的场所,明确公安派出所、各街道办事处的消防监督范围,防止失控漏管。
2.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或涉及醇基液体燃料、液化石油气使用等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分局治安大队及同级政府,分局治安大队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区应急等主管部门,并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其他依法应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隐患通告,并在检查之日起及时移送消防救援局处理。区消防救援局可以对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监管范围内的场所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业务由溪湖区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本溪市溪湖区消防救援局监管单位名单》
2.《溪湖分局监管九小场所名单》
3.《溪湖区各街道办监管名单》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附件下载:关于明确消防监管范围名单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