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和国务院、省、市、区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规定和部署及具体要求,承担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推动全区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接待到各级信访局的上访群众,受理群众通过来信、网上投诉提出的信访事项;向上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信访事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协调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依法行使 “三项建议权”。
(四)向有关街道和部门转送、交办、移交信访事项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区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并反馈有关情况。
(五)对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及时搜集整理,准确报送信访信息,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统计分析,分析信访形势,掌握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六)推动全区信访矛盾的排查化解、减存控增,对重要信访问题及时开展信息预警,研判信访稳定形势。
(七)负责信访案件评审会议工作,加强对各街道、各部门办理群众信访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群众越级上访的协调处理工作。
(八)审核区级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有关情况。
(九)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组织信访干部业务培训;检查、考核、指导各街道和区直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履职情况。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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