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hqrmzf-2025-00475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
| 信息名称: |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 依法行政 |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 ||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11日13时45分,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打砂房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操作人员苗XX(男,57岁,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南路70号2-X-X,身份证号码:21050319680404XXXX)死亡。
事故发生以后,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员电话报告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赶往现场,同时上报溪湖区委、区政府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经请示溪湖区政府,成立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溪湖区委、区政府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8月26日取得了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358733016XX,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制造、防腐管材等,住所:本溪市溪湖区东风办事处新合村。
(一)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规模为100人以下,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设有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二)行业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属于溪湖区一般制造业企业,按照网格化管理该企业隶属于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日常监管,2025年3月22日,中央考核巡查组对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巡查,提出7条隐患问题,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将中央考核巡查组提出7条隐患问题整改完毕,并上交整改报告。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1日,中午12点左右,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工人(苗XX )死者和打零工人员王XX在进行钢管内部打砂作业,王XX将打砂车运送至打砂房内一定位置(打砂车距出口1.5米左右)就停了,然后苗XX说准备好了,可以放砂子了,然后对钢管内部进行打砂作业,作业完成后(苗XX)死者敲击三下钢管告诉王XX说活干完了,让王XX把打砂车往里进,王XX将打砂车往里进的时候听到(苗XX)死者喊挤到他了,然后王XX马上把打砂车往后挪了一下,然后过去看(苗XX)死者倒在地上说胸口疼,王XX立刻出去找人,没找到,立刻给主任李XX打电话(13时39分),李XX来了以后,(苗XX)死者说不敢动,李XX立即给书记杨XX打电话报告出事了,杨XX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安排人员到公司门口接车,大约14点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进行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现场情况
2025年4月11日,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打砂车间发生一起亡人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无关人员破坏现场,东风派出所立即对现场进行封控,事故现场保存完整。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死亡事故案,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王XX向东风办事处书记李XX、主任吕X报告公司出事故了,14点37分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员李X向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相继向溪湖区委、区政府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随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勘验。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书记杨XX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援。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4月11日下午14点左右120急救医护人员现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立即通知死者家属,通过与家属协商于2025年4月21日达成赔偿协议。公司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
(一)直接原因: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未制定打砂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有操作规程。操作工王XX未按照打砂操作规程第二条规定,违章作业,牵引车进出打砂室时,行走的牵引车必须在操作者的视线范围内。操作工王XX在看到苗XX边往侧面走边喊他推进平车的时候启动的平车,操作工王XX在没有确定苗XX到达安全位置,违规操作,启动平车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间接原因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负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未对打砂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致使(苗XX)死者违规作业,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死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5年4月27日本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文书(本)公(刑)鉴(尸表)字【2025】13号检验报告。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5条裁量阶次B项的规定 ,建议溪湖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圆(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王XX,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王XX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李XX,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李XX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3、李X,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李X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同时暂停李东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管部门意见
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辨识能力,督促企业做好日常巡检记录,建立隐患台账,发现隐患问题立即整改,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建议对监管人员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长白XX、工贸科室主任王XX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措施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要深入分析此次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当中要做到“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层级划分和管理职责。
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管理标准,定岗定员,明确每个人的岗位职责,特别要针对打砂间制作岗位责任制配套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最终达到本质化安全。
3、加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要通过安全案例、事故分析或同行业警示教育片的案例教育,以及操作规程的学习,使全体员工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培养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4、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强化绩效考核,要求各作业区负责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要做好日检、周检、月检。对查出隐患问题必须立行立改,不能立行立改的,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4·11”
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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