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hqrmzf-2025-00836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7·1”一般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 依法行政 |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7·1”一般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 ||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7·1”一般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日9时30分,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装卸料场地天车吊装废钢下落过程废钢迸溅到现场人员头部,造成一人重伤事故,造成质检员赵XX(男,50岁,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卧龙村二纺上山小区1栋2-X,身份证号码:21050419750306XXXX)受伤。
事故发生以后,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立即将赵XX送至本溪市中心医院进行急救,16时17分向溪湖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事故报告,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现场,同时上报溪湖区委、区政府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经请示溪湖区政府同意,成立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7·1”一般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溪湖区委、区政府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007年1月10日成立本公司并取得了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3797652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经营范围: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住所:本溪市溪湖区远通路99-X栋1至4层X号。
(一)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规模为100人以下,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设有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二)行业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属于溪湖区一般制造业企业,按照网格化管理该企业隶属于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日常监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日,上午7时20分许,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质检班长孟XX与质检员赵XX(伤者)在装卸料作业现场进行日常装卸废钢质检工作,在工作一段时间后(9时30分)孟XX看到赵XX没在作业现场,就对赵XX进行寻找。通过寻找,发现赵XX躺在龙门剪设备一侧,头部有血迹,意识清醒。
(一)事故现场情况
2025年7月1日,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装卸料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无关人员破坏现场,企业立即对现场进行封控,事故现场保存完整。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7·1”一般物体打击重伤事故案,导致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刘XX16时17分向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时间为9时30分)。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相继向溪湖区委、区政府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随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勘验。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孟XX立即通知车间停止作业,安排现场工人刘XX拨打120急救电话和到公司门口迎接急救车辆引导至事故发生现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7月1日9时5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急救后送往本溪市中心医院抢救。2025年7月14日赵XX转至普通病房进行恢复治疗。
事故发生后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立即通知伤者家属,积极配合家属对伤者进行救治。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
(一)直接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赵XX(伤者)安全意识不强,未对现场风险进行有效辨识,生产作业期间在厂房作业区域内停留和行走,未标准佩戴安全帽;现场废钢磁吸吊运、抓取移动过程中,设备运行速度过快,导致物料搬运过程中脱落、飞出,击中伤者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知识和危险源辨识能力不足,员工不能有效预判和预防事故隐患;
(2)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吊运人员作业时,操作设备运行速度较快、有人员在现场时没有及时停机、警告驱离;
(3)现场设施防护不到位,吊装作业现场未进行有效围挡,人员可以从多处自由进入厂房作业区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7·1”一般物体打击重伤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由于企业安全管理疏忽,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5条裁量阶次A项的规定,建议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李XX,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日常安全培训、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9条裁量阶次A项的规定,建议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上一年年收入60%给予行政处罚。
2.丁XX,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暂停丁XX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内部处理,不适合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条裁量阶次A项的规定,建议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上一年年收入20%给予行政处罚。
3、刘XX,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检查等工作),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知识和危险源辨识能力不足,员工不能有效预判和预防事故隐患。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对刘XX调离该岗位。
(三)监管部门意见
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辨识能力,督促企业做好日常巡检记录,建立隐患台账,发现隐患问题立即整改,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六、事故防范措施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要深入分析此次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系统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危险源辨识能力和事故预防的方式方法;
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禁止吊运过程中地面作业区域内有人进入,将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
3、改善现场安全设施防护,将非安全出入口进行围挡、规划安全路线和设置相关防护、增设盲区安全视频监控。
4、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学习并严格落实,杜绝瞒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发生。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7·1”
一般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组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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