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5-00838 发布机构: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3·30”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依法行政
发布日期: 2025-08-19 成文日期: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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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 生物质燃料厂“3·30”事故调查报告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3·30”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8-19 13:40:50 【字体:

2025年3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红旗村山上发生一起疫木运输翻车事故,经120抢救,15时44分受伤人员死亡(1人),死者为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雇员,张XX,男,61岁,身份证号:21052119641003XXXX,住址:本溪县清河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批准,3月30日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3·30”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溪湖区委、区政府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2022年04月13日取得了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500MABLQ534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白XX,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会成型燃料销售、木材收购、木材加工、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木材采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文件批准或许可证件为准),住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张其寨街道大翻身村。

(一)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为个体工商户,不涉及立安全管理机构,没有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二)行业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属于溪湖区一般个体工商户,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隶属于本溪市溪湖区林草局和石桥子街道办事处双重监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红旗村山上疫木集中处置工程中,拖拉机驾驶员(张XX)死者在往山下拽木头的时候,由于疫木枝杈挂在树木上,导致拖拉机发生侧翻,将(张XX)死者压在拖拉机下,经现场工友合力将(张XX)死者救出,并拨打120急救等待救援,120急救到达现场后将(张XX)死者送至本溪市急救中心,大约15:44分左右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

2025年3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红旗村山上发生一起疫木运输翻车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桥子派出所为防止无关人员破坏现场,立即对现场进行封控,事故现场保存完整。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3·30”一般死亡事故案,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3月30日14时15分左右,石桥子办事处林业站尚XX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现场负责人孟XX电话通知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总经理白XX,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相继向溪湖区委、区政府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桥子办事处林业站尚XX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援。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3月30日下午14点15分将张XX救出,120急救医护人员将张XX送至本溪市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5点44分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立即通知死者家属,通过与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壹佰万圆(1000,000)元由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公司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                                                    

(一)直接原因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违反了与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2024-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项目合同第八条第一款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分包。将2024-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项目转包给没有疫木除治资质的孟XX施工,孟XX雇佣临时工张XX驾驶拖拉机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辽宁鑫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雇佣没有监理资格证的监理人员金X现场监理,施工现场监护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3·30”一般死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监管部门意见

要求属地办事处、溪湖区林草局加强疫木集中处置工作的日常监管力度,组织施工人员定期进行施工前教育培训,确保疫木集中处置工作安全平稳。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条裁量阶次A项的规定,拟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作出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白XX,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白XX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辽宁鑫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尽责,聘用临时用工金X为现场监理人员(无监理上岗资格证)。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项目发包单位: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在此次疫木集中处置工作中作为甲方发包单位,在于乙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签订施工合同以后,未能发现乙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另行与无施工资质人员孟XX签订转包合同,导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溪湖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溪湖区政府对监管人员通报批评。

4、监管单位:溪湖区林业局在此次疫木集中处置工作中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负有责任。建议向溪湖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溪湖区政府对监管人员通报批评。

七、事故防范措施

施工单位、石桥子办事处、溪湖区林草局要深入分析此次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疫木砍伐管理制度,严格要求施工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明确施工监理和护林员的管理职责。

2、聘用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及现场施工监理人员。加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要通过安全案例、事故分析或同行业警示教育片的案例教育,提升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培养现场施工人员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避免事故发生。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

                                         “3·30”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