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6-00030 发布机构: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撤销公告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 发布日期: 2026-01-13 成文日期: 2026-01-13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撤销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3 14:27:07 【字体:小 大】 在张*琴非法行医一案中,鉴于张*琴是初犯,后果轻微,经调解,由张*琴对患者进行经济补偿5万元,患者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现作出对张明琴非法行医一案行政处罚撤销的决定。特此公告。 溪湖区卫健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