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

来源: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 发布时间:2026-06-26 08:52:23 【字体: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自然领域的政府信息,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工作机构和公开部门

机构名称: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

办公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111-1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45803075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单位适用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3.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日常工作中的工作进展、土地管理等政务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区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局政策法规科领取或者自行下载。同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和到付申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111-1号

联系电话:024-45803075

邮编:117000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与时限

1.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或者获取途径。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受理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受理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关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领导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申诉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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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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