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医疗保障局溪湖区分局

来源:本溪市医疗保障局溪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6-29 11:46:54 【字体: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溪湖区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溪市医疗保障局溪湖区分局(以下简称“溪湖区医保分局”)医保经办、基金监管、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同步配套溪湖区依申请公开标准办理流程,编制本指南,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分局政府信息。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承办机构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溪湖区分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保密审查、答复归档、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等全流程工作。

(二)联系方式

1. 办公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民主路64号

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3. 咨询电话:45833210(医保溪湖分局)  47191131(溪湖区医保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4. 邮    编:1170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 机构职能类:分局主要职责、办公地址、权责清单、监督联系方式;

2. 政策文件类:国家、省、市医保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区医保落实配套文件、涵盖参保缴费、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药品耗材集采、基金监管等民生政策;

3. 行政执法类:基金监管检查流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定点医药机构核查结果、违法违规机构处罚公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4. 民生公示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录,门诊特殊病种认定公示、医疗救助发放公示、医保基金运行简要情况;

5. 政务管理类:通知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办事指南。

(二)公开渠道

1. 主渠道:溪湖区人民政府官网溪湖区医保分局信息公开专栏;

2. 辅助渠道:配合市局通过政务新媒体、社区宣传渠道推送民生医保政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示时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执行溪湖区统一办理流程)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书面申请获取分局履职过程中产生、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渠道

1. 现场申请:携带身份证明至分局办公室,现场填写《本溪市溪湖区医保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 信函/传真申请:将签字/盖章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分局,封面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线上邮箱申请:将签字盖章申请表、身份证明扫描件发送至分局依申请公开专用邮箱。

(二)申请必备材料

1. 《本溪市溪湖区医保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 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 法人、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标准化办理流程(对照溪湖区统一流程图)

1. 提交申请、材料初审

分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后立即初审: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模糊、材料缺失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完成后重新进入受理流程。

2. 正式受理、核查办理

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予以登记受理,启动内部信息核查,整体办理时限为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复杂无法按期答复的,可依法延长最多20个工作日,并提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

3. 四类情形分类答复

核查申请信息后,区分4类情形出具制式书面答复文书:

(1)属于公开范围: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纸质复印件、电子文件、现场查阅等)提供对应政府信息;

(2)不属于公开范围:书面告知不予公开,并列明不予公开理由(涉密、第三方隐私、内部过程性材料等);

(3)不属于本分局掌握: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实际制作、保存单位,并做好指引,留存办理台账;

(4)信息不存在:明确书面告知申请人,分局未制作、未留存该信息,申请信息不存在。

(四)收费标准

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低保、特困人员凭有效救助证明,可申请费用减免。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医保相关信息;

2. 涉及参保群众个人隐私、定点医药机构商业秘密,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书面同意公开除外);

3. 内部讨论稿、过程性审核材料、未定型决策文稿;

4. 公开后可能影响医保基金监管执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信息;

5. 市局未授权,分局无权限公开的信息;

6.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监督与救济途径

1. 内部投诉:对分局信息公开受理、答复结果存在异议,可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投诉;

2. 行政复议:认为本溪市医疗保障局溪湖分局在政府公开信息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即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也可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补充说明

1. 本指南依据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动态更新,更新版本统一发布于溪湖区政府官网医保分局公开专栏;

2. 市级统筹医保政策、全市基金汇总数据、市局本级公文等信息,分局无存档权限,收到相关申请后,将在答复中指引至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办理;

3. 单纯医保业务咨询(参保、报销、异地就医、慢病办理等)不适用依申请公开流程,可直接拨打医保窗口业务热线咨询,无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附件:

1. 本溪市溪湖区医保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1)(1).docx

2. 向溪湖区医保分局申请特快专递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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