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办公室统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有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单位名称: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溪湖区乡村振兴局)
办公地址:溪湖区河东街道后石路2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45833310
邮政编码:117000
电子邮箱:xhqnyncj@163.com
该邮箱不受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的内容。无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信访投诉,可拨打12345热线或通过12345综合服务平台(点击链接https://www.lnzwfw.gov.cn/8890/index)办理。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溪湖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涉农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全区乡村振兴、农业生产、农村治理工作实际持续扩充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区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及分工;
(2)区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对外联系方式;
(3)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发布或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印发的涉农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4)涉农政策文件配套解读、政策问答;
(5)局属事业单位基本信息;
(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8)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
(9)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报告;
(10)农业农村领域政府采购项目标准、实施及中标结果;
(11)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经代表、委员同意公开)办理复文;
(1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公示信息;
(13)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耕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养殖、农机、宅基地、集体产权、惠农补贴等涉农重点领域专项信息;
(1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相关信息;
(15)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涉农政府信息。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区农业农村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分类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主要职责、内设科室职能、联系方式及行政执法主体公示信息,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2)三农概况
全区耕地、种植、畜牧、渔业、农机基础数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农村集体资产、宅基地基础概况;涉农经营主体备案公示。
(3)乡村振兴
乡村产业发展、休闲农业、农业品牌培育、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行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项目公示、实施方案。
(4)惠农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种粮补贴、畜牧防疫、产业帮扶、防止返贫帮扶等各类涉农补贴政策、发放标准、公示名单。
(5)农村改革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实施方案、试点工作信息;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扶持管理信息。
(6)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监测抽检结果、投入品监管、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农业标准化生产相关信息。
(7)农业综合执法
执法人员名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公示、行政许可办理公示。
(8)财务采购
部门年度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涉农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资金拨付公示。
(9)建议提案
年度人大涉农建议、政协涉农提案承办情况、答复全文(可公开部分)。
(10)政策文件与解读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工作通知、实施方案;配套政策解读、图解问答、媒体解读材料。
(11)其他信息
本局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余涉农政务信息、工作动态、专项普查(土壤普查、农业普查)工作信息等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一通过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xih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对外发布;同步依托辽宁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农村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栏、镇村公示栏等渠道辅助公开。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涉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获取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涉农政府信息。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信息开展保密审查。
本局依申请公开仅按现有信息原始载体状态提供资料,不承担对原始信息搜集、加工、汇总、深度分析义务,确需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申请人申请涉农信息时,优先确认信息制作、牵头制作单位;行政机关从群众手中获取的涉农信息,由信息保存机关负责答复公开。
溪湖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仅受理、答复本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专栏中点击“公开机构及联系方式”(https://xh.benxi.gov.cn/publicity/gkjgylxfs)查询区级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二)受理机构
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溪湖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向本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唯一承办受理机构。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现场、信函、电子邮件三类,无可不设传真渠道)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前往溪湖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现场提交书面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受理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河东街道后石路2号,溪湖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EMS特快专递邮寄,普通快递不予受理;信封左上角显著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河东街道后石路2号,溪湖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45833310
邮政编码:117000
3.电子邮件申请。将完整填写的申请表、身份证件扫描件一并发送至专用公开邮箱:xhnyncjxxgk@163.com,工作人员每日定时查收邮件,避免漏办申请。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统一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文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确需延期的,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表内容模糊、要件缺失、描述不清的,本局自收文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材料、补正要求;申请人须在收到补正通知1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答复期限自完整材料收悉起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本局不再处理。
3.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土地、经营、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本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须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4.征求第三方、其他部门协查意见所用时间,不计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答复时限。
(六)书面答复
本局针对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条例》分情形出具规范书面答复:
1.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线上查阅渠道、线下查阅地点;
2.信息可对外完整公开的,直接提供信息原件副本或告知获取途径、领取时间;
3.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不予公开的,书面列明不予公开法定理由;
4.经系统检索无对应信息的,告知信息不存在;
5.信息不属于本局制作、保存,不归本局公开的,说明理由,能够明确主管单位的同步告知对应机关联系方式;
6.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提交相同申请,且已出具过完整答复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内容为不动产登记、土地确权档案等有专项管理法规的信息,指引申请人按照对应专项法律法规渠道办理;
8.申请材料中包含可公开、不可公开两部分内容且能够拆分区分的,仅提供可公开内容,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依据;
9.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不予公开;第三方书面同意公开予以提供;第三方逾期未反馈意见由本局依法裁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不公开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本局可依法决定公开并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提交信访、投诉、举报、纠纷诉求的,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步告知12345等正规诉求渠道;
11.申请人申请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要求说明申请用途;理由不合理的不予受理;理由合理但无法按期办结的,协商确定延后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若申请人要求纸质大批量原件复印、纸质邮寄成本过高或存在载体安全风险,优先提供电子文档,或通知申请人现场自行查阅、摘抄。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定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农信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公开,或公开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粮食安全、农村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农业经营主体商业秘密、农户个人隐私,公开将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
3.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人事任免、后勤管理、内部考勤、内部工作流程、未定稿内部会商材料不予公开。
4.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草稿、过程性请示、内部磋商函件、未办结行政执法案卷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公示的执法结果、许可文书除外。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溪湖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存在应公开不公开、答复超期、违规不予公开等情形,可向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教育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1.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请尽可能详细的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便于本机关查询、提供。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docx
注意事项:
1.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请尽可能详细的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便于本机关查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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